本書特色
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乃基於其「溝通理論」之基本理念,對現代社會的法律問題加以反省之所得。本書先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鋪陳其基本理念,接著論述他如何在阿佩爾、韋伯、魯曼、及社群主義哲人的挑戰下,本著其基本理念去建構出自己的法律哲學思想、作為今日社會之依歸。此外,本書亦探索當代炙手可熱的「審議民主」議題、及哈伯瑪斯自己的審議學說。又,對於哈伯瑪斯著名的「憲法愛國主義」思想,本書亦詳細加以澄清及反省。最後,本書還整理他與當代另一位實踐哲學大師羅爾斯的爭辯,並試著對二人之誰是誰非,作一評斷。
作者介紹林立
1963年生於台北市
台大哲學系畢業,德國特里爾(Trier)大學哲學博士
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副教授
著有:《德沃金與法學方法論》(學林)、《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》(學林)
譯者介紹
序言/i
第一章 哈伯瑪斯溝通理論的基本理念/1
1.1 治學之動機─對抗「科技意識形態」的宰制/1
1.2 理解溝通理論之基礎思想的必要性及本章之內容/5
1.3 語言作為解放的鎖鑰/7
1.3.1 語言蘊含解放的力量/7
1.3.2 人類道德意識的進化與「溝通資質」的形成/10
1.3.2.1 三種世界的區分/15
1.3.2.2 相應於三種世界的三種「有效性要求」/16
1.3.2.3 針對三種「有效性要求」之相應的奠基方式/18
1.3.2.4 三種或四種分類方式之分歧/22
1.4 由狹義的「溝通」走向「論辯」(Diskurs)/24
1.4.1 「論辯」之意義/24
1.4.2 證成普遍規範的論證方式/27
1.4.3 「理想的言談情境」/29
1.4.3.1 對「真理」之執著/31
1.4.3.2 哈伯瑪斯早期對「理想的言談情境」之精心辯護/33
1.4.3.2.1 本身也信仰、或只是企圖使他人信仰?/42
1.4.3.2.2 「理想的言談情境產生真理」與康德之「範導理念」相類比之不當/44
1.5 「溝通資質」應包括認知能力與道德意識/49
1.5.1 「溝通資質」學說是否為「西方中心主義」?/52
1.5.2 「溝通資質」是「人性的事實」或「對人性的期勉」?/52
1.6 Alexy對「論證規則」的提出與整理釐清/55
1.6.1 「為什麼『以理性論證服人』是人類應該採取的行為方式」?/60
1.7 「D原則」與「U原則」的意涵及兩者的關係/62
1.7.1 「U原則」的相關問題/69
1.8 小結/72
第二章 阿佩爾的思想轉折及推進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探索/75
2.1 哈伯瑪斯與阿佩爾之分歧/75
2.1.1 由「自我反思」奠立「基本規範」/77
2.1.2 克服「無限的可錯主義」並完成「哲學之改造」/82
2.1.3 「責任倫理學」之諸道德義務的奠立/90
2.2 哈伯瑪斯對阿佩爾「強先驗」進路的批判/94
2.2.1 「論證規則」可能只是「純形式」嗎?/98
2.2.2 「論辯倫理學」的師承/100
2.3 阿佩爾轉向「責任倫理學」的理由/101
2.3.1 對阿佩爾的思維方式之批判/105
2.3.1.1 對韋伯「責任倫理學」思想的評判/111
2.4 阿佩爾倫理學的「A部分」與「B部分」/115
2.4.1 對阿佩爾「責任倫理策略行動論」之正當性的質疑/118
2.4.2 阿佩爾的法律觀/121
2.5 哈伯瑪斯走向密集的法律哲學思考/122
第三章 哈伯瑪斯法律哲學「轉折」前之發展/125
3.1 阿佩爾的促動與哈伯瑪斯對問題的改向/125
3.2...
序言
哈伯瑪斯在他的學思生涯之最晚近階段,將很大的關懷投注在法律哲學、「審議政治」(deliberative politics)、以及處理「多元文化社會」問題之「憲法愛國主義」(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)這三個議題之上。而他的研究成果,也都受到世人的矚目。
上述這三個議題,都是本書要介紹並省思的內容。另外,再加上一個議題,那就是本書要對哈伯瑪斯與羅爾斯(John Rawls)的爭論做一個完整的回顧與評價;而這兩位影響當代實踐哲學最鉅的大師之交鋒,也是發生在這一個時段。
以上的這些議題,有些部分也屬於政治哲學的領域,但畢竟在現代化的國家之中,這些問題最終仍須藉由法律制度的設計來尋求解決,因此本書仍以《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》為名,全書共有七章。
本書首先介紹哈伯瑪斯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。哈伯瑪斯針對當代工業社會的特質,思考並建構有關「法律的本質與結構」以及「法律與道德的關係」之主張。這個學說是經過一個較長的醞釀過程才成型的,內容也涉及到其基本學說、和他與別的學者及學派之爭論,因此內容較為龐大,本書從第一章到第四章都是要處理其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。
在嚴格意義的法律哲學這個議題中,哈伯瑪斯的主張也是衍生自其(廣義的)「溝通」基本理論之立場,因此對他這個基本理論之介紹及檢討,似無法避免,所以將此工作交由本書的第一章來做。
本書第二章則介紹阿佩爾(Karl-Otto Apel)的思想,他對哈伯瑪斯建構「論辯倫理學」(Diskursethik)之理論、以及走向密集的法律哲學探索,皆有直接的影響;若要真正深入理解哈伯瑪斯,不能不了解阿佩爾的思想、以及他與哈伯瑪斯之間長期進行的爭辯。
本書第三、四兩章,分別探討哈伯瑪斯法律哲學發展過程中,經歷一個「轉折」之前與之後的兩個階段:第三章討論由1982年至1986年的思想;第四章討論由1988年至1992年出版《事實性與有效性》一書為止的思想。易言之,在1986至1988年之間有出現一個「轉折」(參閱 林遠澤,〈論哈伯馬斯溝通理性建築學的法權定位〉,《溝通、批判和實踐─哈伯馬斯八十論集》,台北:允晨 2010,頁83-123;頁90、103。有關哈伯瑪斯的法律哲學在1986至1988年之間發生一個「轉折」,筆者贊成此見解。但人們可以質疑是否有一轉折;本書在第四章中會答覆這個質疑。另外,在1982年之前,哈伯瑪斯當然也有與法律相關的思想,而且有些一直被保留下來至終,本書也會加以介紹。本書之所以沒有從更早的著作寫起,在本書第三章開頭會加以解釋。)。在此轉折發展的過程中,清晰可見哈伯瑪斯受到「社群主義」(communitarianism)及魯曼(Niklas Luhmann)之「功能論」的影響,他在原本與自己對抗的這兩個思想中,最終發現了對手的若干有理之處,因此企圖將它們整合入一己的體系之中,而終於達到其法律哲學的成熟發展。但是在這種企圖「達成更高的綜合」之思想嘗試中,其學說也生出不少的疑義,本書將詳細探討之。
本書第五章探討哈伯瑪斯的「審議政治」學說,即堪稱當代炙手可熱之顯學的所謂「審議民主」(deliberative democracy)思想。哈伯瑪斯將「審議政治」視為超克「自由主義」與「共和主義」之兩極對立的「第三條路」,可避免兩者之缺陷或危險,而能給予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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